□河南法治報記者 王海鋒 通訊員 高雁鴻
基本案情
2021年,劉某與陳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了2000元押金。2024年,劉某退租并通知陳某進行房屋交接,但雙方因屋內物品損壞賠償及押金退還問題產生爭議。在協商未果后,劉某將陳某訴至南陽市宛城區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租賃合同已解除,陳某作為出租方應當退還押金。關于租賃期間物品損壞的賠償問題,陳某提出多項損失主張,包括主臥房門損壞、電視機損壞及遙控器丟失、客廳吸頂燈損壞、廚房吸頂燈損壞和水龍頭損壞、臥室門鎖損壞、空調遙控器丟失以及洗衣機損壞,認為均應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主臥房門損壞及電視遙控器丟失,劉某同意賠償,法院予以支持,該部分損失可從押金中扣除;
電視機、客廳吸頂燈、廚房吸頂燈及水龍頭損壞,雖發生于劉某承租期間,但劉某在損壞后已及時告知陳某,陳某亦在租賃期間進行了維修。由于雙方未就維修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且無證據證明損壞系劉某過錯所致,法院認定陳某作為出租人應承擔維修義務;
對于臥室門鎖損壞、洗衣機損壞及空調遙控器丟失,陳某未能舉證證明系劉某過錯導致,法院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在扣除劉某應賠償的相關損失及水電燃氣費差額后,退還劉某押金1200元。
法官說法
關于租賃物損壞的賠償責任。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
1.自然損耗。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符合約定的使用方法或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產生的損耗,屬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損耗,是租賃物被使用的正常結果,承租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人為損壞。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出現損壞,出租人則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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