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離后返回交通事故現場就不是逃逸嗎?
一肇事者隱匿車輛返回現場且否認肇事行為被判肇事逃逸
劉洋 曾相強
發生交通事故逃跑后又返回現場匿名報警救治被害人,這樣的行為是否屬于肇事逃逸?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認定被告人鐘某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2023年11月21日19時30分許,鐘某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從大足區某鎮汽車站行駛至某大道一人行橫道處,與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鐘某短暫停車數秒,但未下車查看,而是將肇事車輛開到前方約60米的路邊的非機動車道藏匿,隨后步行回到事故現場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并滯留事故現場。后王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
民警到達現場后,有目擊者向民警指認鐘某可能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經民警現場多次詢問,鐘某否認自己是駕駛員,并拒絕告知肇事車輛。之后,在民警詢問相關人員并查看現場監控鎖定鐘某后,鐘某才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民警將鐘某帶至醫院抽取靜脈血樣送檢,經鑒定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53.4毫克/100毫升。經公安部門認定,鐘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4年7月24日,王某經醫治無效死亡。2025年1月21日,檢察機關對鐘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逃逸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實際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對于事故發生后逃離又立即返回現場的行為是否構成逃逸,應當從逃離的原因、行為人主觀目的以及返回現場的后續行為進行審查。若行為人不存在逃避責任的故意,有合理的離開原因和事由,且及時返回事故現場履行積極救治傷者、保護現場等法律義務,則不構成肇事逃逸。本案中,鐘某短暫逃離現場是為了避免被執法部門發現其是酒后駕車肇事,不具有正當的離開現場原因。雖然鐘某返回現場后及時報警、救助傷者,但其在民警詢問時否認自己是肇事者,其主觀目的仍系企圖逃避法律追究,依法應認定為肇事逃逸。對于其報警、救助行為,可以在量刑中予以考量。綜合被告人如實供述、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鐘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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