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將車輛借給親友使用,竟被對方私自質押借款?車主索要無果后,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判決被告黎某某將車輛歸還原車主汪某某,依法保障了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2025年春節期間,汪某某因急需用車,向弟弟汪老三要求返還此前借出的車輛,卻被告知車已被弟弟轉借給朋友李某。多方尋找人車無果后,汪某某到派出所報了警。
警方調查發現,李某在未告知汪某某的情況下,已將車輛質押給黎某某,獲得借款30000元。
汪某某發現車輛被無權處置后,多次與黎某某溝通返還事宜,均遭拒絕,今年7月,汪某某最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黎某某返還車輛。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王書群通過仔細翻閱訴訟材料,第一時間聽取雙方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希望通過協商化解矛盾。但黎某某堅持先還錢,后交車,調解未能成功。法庭隨后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返還原物糾紛。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涉案車輛登記在汪某某名下,其系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物權。李某并非車輛所有人,無權對該車進行質押,且該質押行為未獲得汪某某追認,應屬無效。黎某某因接受無權質押,屬非法占有車輛,汪某某有權要求其返還。
黎某某提出“還款還車”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其未能證明汪某某對該筆借款負有償還義務,該債務應由黎某某向借款人李某另行追償,對其辯解不予支持。
據此,8月6日,法院依法判決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將涉案長安牌小型轎車返還汪某某。
“謝謝法官。”9月1日,看到失而復得的車輛,汪某某再三表示感謝。
法官提醒
質權的設立須符合法律規定,出質人是否對質押物享有處分權,直接決定質押協議的效力與質權是否成立。債權人在接受質押物時,應審慎審查出質人的所有權證明,必要時須征得所有權人明確同意,否則可能面臨質權無效的風險。本案中,黎某某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其權益不受質押保護。
通過該案例,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借車需謹慎,最好不外借”,如確需出借車輛,在借車之前,一定要對借車人是否具有相應行為能力、駕駛資格等影響機動車安全駕駛的因素,進行必要審查。同時要實時掌握車輛去向,避免車輛被無權處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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