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取消網約車訂單后繼續乘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以“訂單終止”為由主張免責,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明確訂單取消不代表運輸合同終止,網約車平臺仍需承擔承運人責任,依法駁回平臺免責訴求,維持其連帶賠償責任認定,切實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2024年2月19日18時許,劉某通過某叫車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叫車公司)平臺呼叫車輛,平臺指派佘某駕駛新能源汽車接單,約定將劉某及其未滿兩個月的嬰兒楊某送至其家所在地。車輛行駛途中,平臺要求預付車費,劉某因微信余額不足取消訂單,后按原計劃繼續乘車。當日19時許,佘某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側翻,造成劉某九級傷殘、楊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案涉車輛登記在佘某配偶康某名下,康某與某叫車公司簽訂協議,通過平臺接單運營并繳納年度包干費;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每人10萬元)。劉某、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佘某、某保險公司及某叫車公司賠償損失44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2萬元,佘某賠付42萬余元,某叫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某叫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某叫車公司辯稱,劉某取消訂單后,系統已記錄行程終止,佘某后續運輸行為系個人行為,與平臺無關;佘某非平臺登記司機,其擅自接單運營的風險不應由平臺承擔;劉某與佘某明知訂單取消仍繼續履約,相關損失應由雙方自行承擔。
二審法院審理后,從三方面明確平臺不可免責:一是訂單取消不導致運輸合同終止。劉某取消訂單系因預付車費客觀限制,并非真實放棄乘車需求,車輛仍按原約定路線提供運輸服務,佘某以平臺名義提供服務,符合運輸合同繼續履行的特征,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未實質終止。二是平臺未盡審核監管義務,存在過錯。案涉車輛通過平臺接單運營,平臺收取年度包干費,與車主形成運營合作關系,卻未嚴格審核實際駕駛人資質,對“人車不符”的運營行為未盡監管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對事故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三是平臺承運人責任不可轉嫁。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乘客安全是其法定義務。即使訂單形式上取消,只要乘客仍在平臺指派車輛上接受運輸服務,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持續存在,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
最終,二審法院認定某叫車公司免責主張不成立,判決維持其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網約車平臺作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主體,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乘客從起運地至目的地的全程出行安全是其法定義務,該義務具有持續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因訂單形式上的取消、變更而免除。本案中,乘客因支付限制取消訂單,并未實質放棄乘車需求,車輛仍按平臺指派路線繼續提供運輸服務,雙方實質運輸關系未終止。平臺以“訂單終止”為由規避責任,于法無據,亦違背公平原則。此案判決明確平臺責任邊界,倒逼其強化對車輛、駕駛人的全流程審核監管,杜絕“人車不符”等違規情形,切實防范行業風險,保障公眾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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