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池珊珊)因一次業務溝通中的言語沖突,客戶劉某撥打了投訴電話投訴林某,不久后林某因績效不佳被調崗。林某認定是劉某的“不實投訴”導致自己職業受挫,一紙訴狀將劉某告上法庭,索賠并要求道歉。投訴本是消費者正常維權手段,為何會引發名譽權官司?正當投訴與侵權行為的邊界究竟在哪里?近日,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林某與劉某因業務問題在公司內部通訊軟件上溝通,過程中發生言語爭執。劉某對林某的服務態度感到不滿,隨即通過公司官方渠道撥打了投訴電話。
數日后,林某在公司績效評估中被評為C級,并被指出存在“服務能力不足”、“激化客戶沖突”等問題,最終遭到了調崗處理。林某將這一系列職業變動歸咎于劉某的投訴,認為劉某進行了“不實投訴”,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職業發展受損。為此,林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以書面及視頻形式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服務費等共計11500元。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核心要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損害他人名譽的違法行為;二是該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
本案中,從雙方溝通記錄來看,林某的回復言辭確實存在不妥之處,劉某針對其服務態度問題進行投訴,具有一定事實基礎,屬于消費者通過特定渠道進行的正當維權行為。該投訴事后已被撤回,影響范圍有限。此外,林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績效評級降低、崗位調整與劉某的投訴行為,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公司的內部人事決策往往綜合多方面因素,僅憑投訴不能直接推導出侵權損害結果的發生。
因此,法院認定劉某的投訴行為不構成對林某名譽權的侵害,一審判決駁回林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投訴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常手段,但絕非肆意發泄情緒、詆毀他人的工具。”承辦法官指出。本案的審理厘清了正當維權與侵權行為的法律界限。
一方面,法律保護公民基于事實、通過正當渠道進行的投訴,只要反映問題基本屬實,目的旨在解決問題,而非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即使對方的感受或利益客觀上受到影響,投訴行為本身也不構成侵權。這保障了社會正常的監督與反饋機制。
另一方面,法律堅決反對惡意投訴。如果在投訴過程中,行為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或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言辭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意圖損害他人名譽,則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公眾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應秉持理性、客觀的態度,依托正規渠道,如實反映問題。同時,用人單位在處理客戶投訴與員工管理時,也應依法依規、審慎調查,避免簡單地將內部處罰與外部投訴直接畫等號,從而從源頭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詳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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