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丹丹
公交車司機急剎車,乘客小劉意外摔倒受傷。對此,誰應承擔責任?是司機、公交公司,還是為公交公司承保的保險公司?
因就賠償無法協商一致,小劉將公交公司、保險公司共同訴至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決為公交公司承保的保險公司向受害人直接賠償,需賠償小劉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7000余元。
【案情回顧】
2024年某日,乘客小劉在乘坐司機李師傅駕駛的公交車時,因李師傅制動措施不當,導致小劉摔倒受傷。
當日,小劉到醫院就診。經診斷,其傷情為頭部外傷、腰部外傷、頭暈等。對此,公交公司墊付1900余元醫療費。后小劉多次到醫院治療,自行支付醫療費5000余元。
經查,李師傅是某公交公司員工,其駕駛公交車屬于職務行為。該公交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
因對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小劉訴至法院,要求案涉公交公司、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3萬余元。
【審理過程】
庭審中,公交公司稱,小劉自己未站穩存在過錯,且即使需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公司最終表示,同意直接賠償小劉。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小劉與公交車公司是客運合同關系,因駕駛人制動措施不當致小劉受傷。現并無證據證明小劉受傷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其亦未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公交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現小劉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且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對此法院不持異議。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小劉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7000余元。雙方均未上訴,現該案已生效。
【以案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該案中,小劉自登上公交車即與公交公司成立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關于責任主體,李師傅駕駛公交車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行為后果依法應由公交公司承擔。公交公司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具有法定直接賠付性質,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向受害人直接賠償。
關于賠償金額,小劉主張的醫療費有證據佐證,法院予以確認。根據小劉就診距離及次數,法院酌定交通費1200元。因小劉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誤工損失,法院根據其年齡、身體狀況及醫院的休息建議,酌定誤工費1500元。
法官提醒,為保障交通安全,承運人應當強化駕駛員安全操作培訓,加強駕駛員復雜交通應對能力,避免緊急制動等操作風險。為分散風險,承運人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明確賠付流程,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償。與此同時,乘客乘車時應注意站穩扶牢,但普通疏忽并不構成重大過失,不影響承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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