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留住核心員工,常以優惠購房、專項補貼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員工約定服務期,但這類“綁定”福利并非毫無代價。員工提前離職,是否應當返還已享受的特殊待遇?又該如何計算賠償金額?近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員工未滿服務期離職引發的糾紛,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員工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賠償款7萬元。
2021年,王先生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了《服務綁定協議》,約定其可憑員工身份以低于市場價購買公司配套生活區住房,條件是在公司連續服務滿5年;如中途提前離職,則需按比例賠償未履行服務期對應的房屋差價。三年后,王先生因個人原因主動辭職。某科技公司根據協議向其主張剩余服務期“綁定金差額”41萬余元,并于2025年8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以該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第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待遇并約定服務期,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提前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主張賠償,法院應綜合實際損失、已服務年限等因素合理裁量。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結合房地產市場變化與勞動者就業實際,積極組織雙方調解,并建議企業從實際出發酌情降低索賠金額。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確認《服務綁定協議》有效,王先生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賠償款7萬元。該調解協議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特殊待遇綁定是企業留人的常見方式,但約定應合理合法,履行應誠實守信。用人單位在設計綁定協議時,應明確待遇性質、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避免因約定模糊引發爭議。勞動者在享受購房優惠等特殊待遇時,也應審慎閱讀協議內容,理性預估提前離職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如確需提前離職,應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爭取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如對違約責任存有異議,則應依法通過仲裁或訴訟維權,避免因忽視協議約定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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