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報記者劉俊華通訊員王莉莉
基本案情
李某先后向潘某借錢累計71.92萬元。因索要無果,潘某于2024年9月訴至武陟縣法院,法院判決李某償還潘某借款本金71.92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且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未發現李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潘某于2024年10月申請訴中保全時發現,李某于2023年2月將名下一套房產轉讓給了第三人王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潘某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李某與王某之間關于轉讓案涉房產的行為,并要求王某協助將案涉房產重新過戶至李某名下。
另查明,李某與王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房款40萬元,雖然王某通過銀行轉賬給付李某24萬元,但李某不久又將購房款分批次返還給了王某,且案涉房屋變更登記后,該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仍由李某交納。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明知欠潘某借款,卻將名下的房產無償轉讓給王某,影響潘某實現債權,故潘某要求撤銷李某與王某之間關于轉讓案涉房產的行為,并要求王某將案涉房產過戶至李某名下的訴訟請求,符合撤銷權的行使要件,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致其財產權益減少或者責任財產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行為的一項民事權利。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有效的債權是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本案中,法院已經查明李某向潘某借款的事實,并判令李某償還借款。在判決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且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影響是撤銷權構成的實質要件。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包括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若該處分行為系有償行為,如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或高價受讓他人財產,則須以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為要件,即其明知該行為將減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并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若債務人系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因該行為本身具有客觀上的不正當性,可推定債務人具有主觀惡意,債權人無須另行舉證證明。本案中,正是因為李某將案涉房屋無償轉讓給王某,導致潘某的債權無法實現。房屋的合法轉讓需要有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和銀行流水等支付憑證證明,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某實質上并未支付李某款項,且從時間、金額上均不能與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相對應。
三是債權人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民法典對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即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本案中,2024年10月潘某在申請訴中保全時得知,2023年2月李某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轉讓給了王某,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今年1月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廣視網、駐馬店融媒、駐馬店網絡問政、掌上駐馬店、駐馬店頭條、駐馬店廣播電視臺)”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凡是本網原創的作品,拒絕任何不保留版權的轉載,如需轉載請標注來源并添加本文鏈接:http://www.468188.com/showinfo-124-369628-0.html,否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