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網絡賬號經過“養殖”“培育”后會具備“潛在價值”,屬于網絡保護的虛擬財產。某些用戶貪圖小利,會將自己的賬號轉租、出售。另一些人收購賬號后,會再次轉賣獲利。那么,買賣網絡賬號的行為有效嗎?近日,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陽平人民法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網絡社交平臺賬號的糾紛。
常某是一名游戲主播,其名下有多個具有優質商業價值的“YY賬號”。馬某在觀看常某直播時,二人相識并加了微信,并通過微信私下完成了兩個“YY賬號”的交易。2020年,二人再次協商,馬某出10000元的價格購買常某名下的一個頻道號為2989的“YY賬號”。同年8月14日,馬某通過支付寶向常某轉賬10000元,但常某未能按約給付馬某該“YY賬號”。
經馬某多次催促,后常某向馬某退款了1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退。故馬某將常某告上法庭,要求常某退還其剩余錢款。
另查明,注冊YY賬號時,平臺要求用戶認真閱讀并簽署《用戶注冊協議》,該協議2.7條明確約定:按照法律、政策和平臺規則和公告要求,注冊用戶必須配合完成身份信息實名認證,YY賬號僅限于在YY產品擁有或運營的網站及軟件上,由注冊用戶本人使用,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及售賣。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向其他用戶轉讓公眾賬號使用權的,應當向平臺提出申請;平臺應當依據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戶進行認定核驗,并公示主體變更信息。案涉的YY平臺《用戶注冊協議》2.7條款明確規定“YY賬號”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及售賣。
馬某和常某二人未經YY平臺同意,擅自買賣“YY賬號”的行為,既違反了《用戶注冊協議》,又規避了網絡實名制規定,導致賬號注冊人信息與實際使用人信息不一致,擾亂網絡安全監管秩序,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二人買賣“YY賬號”的行為應屬無效,法院依法判決:常某返還馬某9000元。
法官提醒
買賣賬號看似是“你情我愿的交易”,實則潛藏著多重風險,大部分社交性網絡賬號,包含大量個人信息,擅自買賣網絡平臺賬號的行為,實質上規避了國家關于網絡實名制的監管規定,可能給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或社會公共利益帶來負面影響,交易各方或將承擔行為無效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導致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和傳播;若買家利用所購賬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原賬號注冊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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