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財產處理過程中,分家協議作為一種常見的家庭內部協商文件,承載著家庭成員之間對財產分配、權益歸屬等重要事項的共同意愿。然而實踐中,部分家庭成員未在協議上簽字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戊、己、庚子女五人,甲乙均去世后,留有一處原由甲承租的公房。丙、丁、戊、己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就房屋獲利由兄弟姐妹五人共享,如遇回遷,回遷人一次性拿出房款給其他四位未回遷人,如回遷人賣房,獲利大家均分。該協議有丙、丁、戊、己的簽字,庚未簽字。
后遇房屋拆遷,需確定承租人。丙、丁、戊共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交《申請》,稱因己一直與甲同住在此且無自有住房,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棄承租權,此房由己承租。后己變更為承租人,并在該房拆遷時簽署協議,領取了全部補償款。
因己未向其他兄弟姐妹分割補償款,丙、丁訴至法院,請求按《協議書》約定,己分別向二人各支付五分之一的拆遷利益。訴訟中,己辯稱《協議書》非其本人簽字,且因庚未簽字,協議應當無效,主張拆遷利益僅屬于其本人及其家人。庭審中,庚表示認可《協議書》約定的內容。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丙、丁、戊、己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有效。
首先,經過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己簽字為其本人所簽,指紋為其本人所按。
其次,庚到庭明確選擇認可丙、丁、戊、己簽訂的《協議書》,同意拆遷利益兄弟姐妹均分,系對丙、丁、戊、己簽訂的《協議書》的追認,該《協議書》對丙、丁、戊、己、庚均具有約束力,故該《協議書》為有效協議。
再次,《協議書》系在變更承租人之前簽署,丙、丁、戊放棄房屋的承租權,由己承租,己承諾房屋的回遷獲利大家均分的背景下簽訂。
最后,依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利益五子女均分,故拆遷款項由丙、丁、戊、己、庚均分,法院對丙、丁要求各分得拆遷款的五分之一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關于分家協議,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提示。
分家協議重在探究是否系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愿。分家協議是家庭內部常用的約定方式,目前雖未有明確法律規定,但實踐中經常見于家庭財產分配、債務承擔、老人贍養等問題。
這類協議的本質是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即便協議在形式上有些小瑕疵,比如個別詞語不準確、表述不完整或者簽字及日期有瑕疵,法院一般也不輕易直接認定協議無效,通常會結合協議全文、錄音錄像等相關證據以及事后的追認情況,盡可能還原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此外,分家協議對載體形式要求較弱,書面或口頭、手寫或打印等均無特殊要求。
主張簽字爭議或行為能力受限,常系分家協議糾紛案件的典型爭議。司法實踐中,部分未簽字的分家協議不一定就無效,而所有人都簽字的,也不一定就有效。如果對分家協議上簽字的真實性產生質疑——尤其在簽字人已去世、無法直接確認其意愿的情況下,筆跡的真實性就成為判斷協議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
一般情況下,若主張簽字系偽造,需由該方承擔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即便簽字本身不存在爭議,協議仍可能因簽字人的行為能力問題產生爭議。
例如,一方可能主張當事人在簽字時因健康、精神狀況等原因,無法真正理解協議內容或做出自主決定。若該當事人已經去世,判斷其當時的精神狀態往往較為困難,有時需依靠細致、充分的病歷等材料進行推斷。與簽字真偽不同之處在于,此類行為能力的舉證責任大多是由主張不具備行為能力的一方承擔。
部分未簽字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可以補強。分家協議就是家庭成員對家庭事務的一種承諾,簽字僅是證明該承諾效力的一種方式,現實中,大家為避免因對法律的不熟悉而影響分家協議的效力,可以采取錄音錄像、見證人見證、律師等熟悉法律的人員參與、公證處或政府部門等權威機構予以確認等方式,對分家協議的效力進行補強。
當然,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有多份分家協議,應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后一份為準?,F實生活中,分家問題往往與贍養問題密切關聯,如果分家協議約定有與贍養直接關聯的內容,有子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約定的贍養義務,分家協議的相關約定也有不被支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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