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控制機動車鳴笛噪聲污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提升我市文明城市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經廣泛征求意見,決定在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部分區域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一、禁鳴區域
驛城大道(原銅山大道(含))以東,富強路(含)以西,洪河大道(含)以南,練江大道(含)以北合圍區域。
二、禁鳴時間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鳴區域機動車24小時禁鳴喇叭。
三、禁鳴對象
所有機動車。
四、有關要求
(一)各有車單位要加強駕駛人管理教育,嚴禁在禁鳴區域鳴喇叭。
(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符合規定音頻的喇叭和警報器;在執行非緊急公務時,不得使用喇叭和警報器。
(三)對違反禁鳴規定的駕駛人,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處罰。
駐馬店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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